(2016年6月18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女企业家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在广西区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女企业家执掌的非公有制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引导广大会员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紧紧依靠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依法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我区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女企业家创业创新、做强做大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会员自律。
(二)组织会员对企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投资方向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三)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交流联谊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服务。
(五)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会员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七)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相关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会员要求,组织有益于会员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娱乐联谊活动。
(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女性执掌管理的、在广西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为市县级同类商会组织可以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遵纪守法,热心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程序
(一)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二)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三)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订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7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十)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本会的年度工作方案,商议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四)审议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等;
(五)讨论研究本会其它主要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下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聘用;
(四)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会的监事长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监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缴纳会费标准由理事会确定。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三)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有权提请会长办公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五)享有社团各种决策的知情权;
(六)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团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
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社团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6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